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袋装水泥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运输事项
1.1 工程名称:
1.2 运输品种:袋装水泥。
1.3 运输数量:以甲乙双方的实际运输结算量为准。
1.4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1.5 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二条 运输价格
2.1 运输单价:
袋装水泥运输单价为 0.75 元吨/公里;以上运输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运输费、装车费、税费、保险费等在内的综合运输单价。
2.2 运输距离:
2.2.1从 至格拉基水电站施工区域综合运点.运输距离为 KM;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向乙方介绍工程基本情况,讲明工程对袋装运输的要求,工程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并保障工地范围内的道路通畅,允许整车通行。
3.1.2 负责对乙方运抵的袋装水泥进行收货、过磅计量、签收。
3.1.3 按合同规定,在与乙方完成结算手续并收齐乙方各种结算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费用的支付。
3.1.4 合同履行期间,严禁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水泥。如有上述行为发生,一旦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第7.2.2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或者影响工地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 乙方在装卸袋装水泥时应服从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2.2 由乙方负责在 水泥厂 的水泥仓库装货,并将甲方订购合格的袋装水泥及质量检验报告及出库票据同期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2.3 配合甲方对水泥厂出库袋装水泥的数量进行过磅计量,并将甲乙双方确认的验收票据返回给水泥厂家。
第四条 检验、验收
4.1 乙方根据甲方袋装水泥需用计划将水泥运抵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4.2 乙方在合同约定地点装货时应对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进行核对,若发现不一致时不得发运。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收货,而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水泥运抵合同指定供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在现场过磅或检包验收,如发现水泥品种、规格及数量与供货计划要求不符,甲方除拒绝收货外,还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五条 价款支付
5.1 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帐。
5.2 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每月 25 日为当月的运输结算截止日。甲、乙双方在完成相关对帐及票据传递手续,乙方按照当月实际验收运输数量出具的全国统一运输发票经甲方审查核实后,完成当月合同双方的结算手续,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费用的支付。
5.3 发票出具:乙方根据实际现场验收数量出具运输发票。
第六条 保险
运输包干单价中已包含乙方所有的应办理及应承担的各种保险费,若发生有关保险方面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由于乙方的运输事故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遗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第7.2.2条款规定的袋装水泥单价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1.1 甲方违约拒绝收货(非乙方原因造成),应承担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7.2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2.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运输计划时间要求及时组织车辆运输,导致甲方现场缺货停工,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7.2.2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袋装水泥。乙方应负责赔偿袋装水泥价款(不含运费),赔偿金额按照下列单价的3倍计算,并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而未支付的运输款中扣除,如运输款不足以赔偿,应另行补足:
7.2.3 乙方运抵格拉基水电站工程现场的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的内容不符时,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和入库,乙方须无条件的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袋装水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2.4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袋装水泥质量不合格、数量损失、无法卸车入库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2.5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约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8.2 在袋装水泥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山体滑坡等造成的桥梁道路中断,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积极地采取应急措施以保障甲方工程的需要。
第九条 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的失效在运输期限已满并结清全部运输价款后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本合同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1.3 合同双方,不论哪一方向对方提出函电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双方地址派员递送或邮寄、传真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相应的回复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受,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 本合同共 份,甲方执 份;乙方持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委托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各工地散装水泥事宜签订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半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运输价格表 说明:
1、货物运输目的地发生变化,价格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
3、运价包括: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4、以上价格如有客观原因,如油价上涨需双方协商对价格调整。
5、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第三条:运输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在运输当月17日依据甲方供应散装水泥工地签证凭据作为对账依据完成对账,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付现金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所欠运费按上月实有金额的3%为滞纳金,否则乙方有权停运,并追回所有运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前一天预报水泥计划及运输计划,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并保证进场道路畅通,以使水泥直达工地。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与乙方结算运费,若不及时结算运费,造成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合同终止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所有运费。
4、如有新的运输点以补充协议方式对价格调整,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运送准确、及时、安全,工地当天水泥必须当天送到(除特殊情况外)。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水泥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计量和分量差以生产厂磅为准,按国家标准的千分之三执行,磅差超出千分之三部分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万元整。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20_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 托运人:
承运人:
为了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将托运人用户的货物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水泥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现经托运人、承运人双方就水泥委托运输事宜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订立水泥运输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以上运价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税费、过路过桥费、车辆及燃油费、和各种应交等费用。以上表中的收货单位、品种、数量以结算时的实际收货单位、发货品种、运输数量为准。如果新发生不同的卸货地点,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运输单价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承运人的义务:
2.1、根据托运人物流调度部门的安排,及时、准确、快捷、安全、保质、保量地将托运人的水泥从托运人指定配送地点运送到指定的客户收货地点,并配合客户验收后按时将客户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相关验收单据交到托运人相关管理部门。
2.2、承运人应按照托运人对水泥配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物流运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2.3、自觉维护托运人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保持承运车辆的车容整洁,将其配送业务纳入“ ”品牌经营范畴。
2.4、承运人使用的物流信息系统应向托运人开放,以利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2.5、承运人应该严格遵守托运人的运输要求并保证24小时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2.6、承运人应及时向托运人传递在运输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市场信息。
2.7、承运人应配合托运人做好相关客户的服务工作:如对客户所需的水泥检验报告的及时送达、在客户端打印入库单据等工作。
2.8、运输车辆的交通及安全事故责任:承运人应对其运输车辆的交通和安全对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如:运输车辆发生交通及安全事故承运人应负责赔偿给托运人和任何第三人所造成的应该由承运人承担的所有损失。
2.9、承运人运输车辆应按托运人的要求安装统一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并同意托运人有权使用该系统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10、运输发票的开票时间必须按托运人的要求或与水泥发票的开票时间同步。
3、承运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托运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代收并支付运输款义务。
3、 托运人的义务:
4.1、按本合同约定向承运人履行代收并支付水泥运输计划。
4.2、托运人有责任为承运人的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4.3、定期向承运人提供水泥运输计划和具体执行的水泥运输计划。
4.4、保证承运人装货时,货物无短缺,损坏和变质,如遇上述情况,承运人有权拒绝装货。
5、托运人的权利:
5.1、有权按双方共同确定的工作标准(包括运输量、时间限制、单证、票据传递、信息交换、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承运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运输要求。
5.2、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如承运人有任何的行贿行为,经查实,托运人可单方终止合同,托运人相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按托运人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5.3、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运输对象、运货量及运输时间进行修改。
5.4若承运人违反本合同第2.1或第2.5条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者,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运人赔偿相关损失。
5.5、托运人有权对承运人所购买的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的保险进行追踪检查,并有权要求承运人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进行购买足够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
5.6、非经托运人书面同意,承运人不得将承运业务再对外转包,否则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且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运输费用价格及运输车辆的确定:
6.1、运输费用价格标准:在本合同期内,根据托运人要求运输水泥的不同卸货地点所确定水泥运输费为准,如路政、运政等运输管理部门管理政策有所变动或油价大幅变动则双方可共同协商根据市场情况降低或提高运费。
6.2、承运人的运输车辆,必须先报托运人物流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参与运输工作,未经托运人物流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车辆,托运人可拒绝支付其发生的运输费用。
7、运输费的结算与支付:
7.1、运输费属于我公司向用货单位代收后支付给承运单位的款项。
7.2、结算时间:每月结算壹次,具体结算时间为次月的10号结算上一个月的运费,若遇到周末或节假日往后顺延,除此外总共不能超过五个正常工作日。结算时承运人需提供经托运人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或托运人指定客户签字认可的运输单据给托运人。
7.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托运人对承运人每月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后,如承运人无违约行为,每月支付一次,结清上一个月的运费,支付时承运人按需要向托运人提供运输费结算清单,若双方商定需提供运输发票的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发票(如运输清单,发票已经提前交付给托运人时,凭托运人的有关清单、发票收据)支付方式:转账或支票(以托运人选择的方式为准)。
8、商业秘密: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互有保密业务,未经过一方同意,任何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相互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一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范畴:托运人方指销售信息、政策、客户信息、运输费用、生产状况等,承运人方指运输信息和相关资料等)。
9、违约责任:
9.1、承运人如违反本合同第2.3、2.4、2.5条任以款之规定,则应支付十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9.2、若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8条之规定,则应向对方支付十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9.3、由于签约双方自身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除不可抗力外,若承运人不按托运人下达的运输日计划给水泥客户运送货物的,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向托运人支付每车每日1000至20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5、承运人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的,由托运人直接在抵押运费中扣除,抵押运费不足的由承运人另行支付。
9.6、因承运人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0、履约保证:为保证本合同有效履行,承运人每月至少有十天以上的运输费用抵押在托运人处。待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且双方无其它争议,托运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运费付给承运人,托运人不承担支付任何利息的义务。
1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_年08月08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
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托运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四份,托运人两份,承运人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托、承运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托运人:
承运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订立水泥运输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标的物名称、数量、运价:
2、承运人的义务:
2.1、根据托运人物流调度部门的安排,及时、准确、快捷、安全、保质、保量地将托运人的水泥从托运人指定配送地点运送到指定的客户收货地点,并配合客户验收后按时将客户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相关验收单据交到托运人相关管理部门。
2.2、承运人应按照托运人对水泥配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物流运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2.3、承运人使用的物流信息系统应向托运人开放,以利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2.4、承运人应该严格遵守托运人的运输要求,并保证24小时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2.5、承运人应及时向托运人传递在运输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市场信息。
2.6、承运人应配合托运人做好相关客户的服务工作:如对客户所需的水泥检验报告的及时送达、在客户端打印入库单据等工作。
2.7、运输车辆的交通及安全事故责任:承运人应对其运输车辆的交通和安全对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如:运输车辆发生交通及安全事故承运人应负责赔偿给托运人和任何第三人所造成的应该由承运人承担的所有损失。
2.8、运输发票的开票时间必须按托运人的要求或与水泥发票的 开票时间同步。
3、承运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托运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代收并支付运输款义务。
4、托运人的义务:
4.1、按本合同约定向承运人履行代收并支付水泥运输计划。
4.2、托运人有责任为承运人的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4.3、定期向承运人提供水泥运输计划和具体执行的水泥运输计划。
4.4、保证承运人装货时,货物无短缺,损坏和变质,如遇上述情况,承运人有权拒绝装货。
5、托运人的权利:
5.1、有权按双方共同确定的工作标准(包括运输量、时间限制、单证、票据传递、信息交换、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承运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运输要求。
5.2、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如承运人有任何的行贿行为,经查实,托运人可单方终止合同,托运人相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按托运人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5.3、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运输对象、运货量及运输时间进行修改。
5.4、若承运人违反本合同第2.1或第2.5条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者,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运人赔偿相关损失。
5.5、托运人有权对承运人所购买的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的保险进行追踪检查,并有权要求承运人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进行购买足够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
6、运输费用价格及运输车辆的确定:
6.1、运输费用价格标准:在本合同期内,根据托运人要求运输水泥的不同卸货地点所确定水泥运输费为准,如路政、运政等运输管理部门管理政策有所变动或油价大幅变动则双方可共同协商根据市场情况降低或提高运费。
7、运输费的结算与支付:
7.1、运输费属于我公司向用货单位代收后支付给承运单位的款项。
7.2、结算时间:每月结算壹次,具体结算时间为次月的10号结算上一个月的运费,若遇到周末或节假日往后顺延,除此外总共不能超过五个正常工作日。结算时承运人需提供经托运人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或托运人指定客户签字认可的运输单据给托运人。
7.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托运人对承运人每月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后,如承运人无违约行为,每月支付一次,结清上一个月的运费,支付时承运人按需要向托运人提供运输费结算清单,若双方商定需提供运输发票的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发票(如运输清单,发票已经提前交付给托运人时,凭托运人的有关清单、发票收据)支付方式:转账或支票(以托运人选择的方式为准)。
8、商业秘密: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互有保密业务,未经过一方同意,任何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相互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一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范畴:托运人方指销售信息、政策、客户信息、运输费用、生产状况等,承运人方指运输信息和相关资料等)。
9、违约责任:
9.1、除不可抗力外,若承运人不按托运人下达的运输日计划给水泥客户运送货物的,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向托运人支付每车每日1000至20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2、承运人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的,由托运人直接在抵押运费中扣除,抵押运费不足的由承运人另行支付。
9.3、因承运人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0、履约保证:为保证本合同有效履行,承运人每月至少有十天以上的运输费用抵押在托运人处。待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且双方无其它争议,托运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运费付给承运人,托运人不承担支付任何利息的义务。
1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_年01月05日起至20_年01月05日止。
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托运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两份,托运人一份,承运人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托、承运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给甲方运输水泥涵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一批144米的水泥涵管,共72根交给乙方运输,由乙方将该批水泥涵管运输到江华县码市镇大竹源。乙方在运输途中,负责自身及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水泥涵管不得损坏,如因运输途中发生自身、车辆安全问题及出现产品损坏问题,由乙方负责。
二、运输价格及方式。
1、由乙方安排车辆(车号为: )。
2、乙方自行负责油费,每次运输9根水泥涵管,共分8次运输,每次运费为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3、运输时间由甲方确定。
三、结算方式。
乙方将水泥涵管运送到目的地时,经甲方材料员验收合格,甲方现金支付给乙方运费。
四、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水泥运输合同范文篇四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各工地散装水泥事宜签订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半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运输价格表 说明:
1、货物运输目的地发生变化,价格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
3、运价包括: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4、以上价格如有客观原因,如油价上涨需双方协商对价格调整。
5、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第三条:运输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在运输当月17日依据甲方供应散装水泥工地签证凭据作为对账依据完成对账,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付现金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所欠运费按上月实有金额的3%为滞纳金,否则乙方有权停运,并追回所有运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前一天预报水泥计划及运输计划,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并保证进场道路畅通,以使水泥直达工地。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与乙方结算运费,若不及时结算运费,造成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合同终止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所有运费。
4、如有新的运输点以补充协议方式对价格调整,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运送准确、及时、安全,工地当天水泥必须当天送到(除特殊情况外)。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水泥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计量和分量差
以生产厂磅为准,按国家标准的千分之三执行,磅差超出千分之三部分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万元整。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