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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承包负责制,具体由一名副局长分管落实,
2、加强安全保卫教育,完善安全保卫设施。每年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对防盗、消防、电器等设施进行全方位的&39;检查、维护,严格操作规程。
3、共同关心机关安全保卫,个人贵重物品(包括现金等),不要放在办公室内过夜,单位大额现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小额现金放入保险箱,严防外来人员行窃和事故发生,
4、重大节假日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位,认真做好值班保卫工作,遇到情况及时向值班长汇报。
5、下班前必须相互督促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杜绝隐患发生,最后下班的同志必须锁好楼层防盗门,如因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后自行车棚内,同时加固防盗锁,谨防失窃。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属深圳市沙头角中学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学校安全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后报请学校处理。
第四条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校长负责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安全办公室依律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防范措施;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内部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内部纠纷,维护正常秩序;
(三)加强安全保卫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苗头、事端;
(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案件侦察、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帮助教育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监督、考察、教育被判处管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六)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暂住人口和其它外来人员;
(七)完成政府、上级部门规定和布置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学校安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明确学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涉密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鉴、财务资料和票据、现金、贵重物品、重要设备和物资等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尝图书馆、集会场所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消息传递制度;
(九)主办、承办大型集体活动申报制度。
第七条学校的要害部门或部位必须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值班护卫。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接到公安保卫部门安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积极完成整改,消除隐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镇街、通行政村的公路。通镇街公路是指城区通达镇街、以及连接镇街与镇街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镇街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标准;监督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定期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情况通报。
第六条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北碚区政府与各镇街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与标准
第八条各镇街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第十条三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对公路的平面线形、纵横断面、路面结构和构造物等进行简易设计。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交通主管部门、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四条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五)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4.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五条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六条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十七条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各镇街要根据全区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项目审核,凡列入政府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批准;
(三)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四)通过“一事一议”,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区财政将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预算,并按新增税收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
鼓励企业、个人或受益者捐助,积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集资。
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倡导受益村民投工投劳、自愿出资。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提取咨询、审查、监督、管理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的财务收支应纳入各镇街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告之村民市、区补助多少资金,镇(街)村配套多少资金,每条道路的建设标准和资金用途,实行“阳光作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均采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而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和竣工决算报告。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审核、汇编年度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区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镇街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直接由区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镇街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三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各镇街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受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第四十条各镇街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竣(交)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镇街组织验收。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由镇街组织验收,报区交通局备案。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各镇街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九条各镇街、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
第五十条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条对违反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分(教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察、开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试读、开除);
凡在校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拒不服从学校处理或处罚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二)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所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
(三)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物品,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者;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攻击他人者;
(五)在校园道路、篮球场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练习自行车或进行其他不宜活动而不听劝阻者;
(六)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者;
(七)携带弹弓或其它器械在校园内打鸟者;
(八)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剧毒物品者;
(二)伪造各类票据、磁卡、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三)结伙滋事、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妨碍公安保卫部门或有关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后果者;
(二)偷窃、骗娶抢夺公私财物者;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
(四)利用语言或传单、信件、大小字报对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者;
(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七)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
(八)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二)过失性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线或违章用电者(违规器具一律没收);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毁坏或无故耗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备或将其挪作它用者;
(五)在校区未经许可动用明火,不听劝阻者;
(六)有火险隐患,经学校通知后仍不整改者;
(七)发生火灾,隐匿不报者;
(八)违反《消防法》其它规定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无证件出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二)无有关部门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者;
1、县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2、各办公室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额现金。
3、各单位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严禁酒后上岗。不准会客和参加娱乐等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4、各单位值班时,必须由2人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详细填写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办公楼晚10点上锁,早晨6点开门。
5、宿舍区夜间安全保卫,由各单位值班人员与院门卫共同负责。每天夜间,由1名值班人员会同门卫搞好巡逻,由门卫填写值班巡逻记录。
6、县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一次不到岗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单位盖章后交县办公室;两次不到岗者,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全局办公秩序,确保局内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39;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为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全校师生的安全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安全制度,并要求全校师生严格执行。
一、加强门卫值班制度
1、门卫室是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必须严守警卫职责。
2、门卫室必须昼夜有人值班,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急事离开必须安排有人代值班。
3、门卫每天早上六点准时开门,下午六点准时关门。
4、外来人员进校必须经门卫同意方可入内,并应作好记录。
5、门卫室人员平时应加强夜间巡逻,尤其是重要科室。
6、节假日期间,门卫人员必须加强责任性,坚持昼夜巡逻。
二、加强保管室的安全防范措施
保管室是学校的重点保护部门,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加固门锁,安装防盗窗,节日加强值班。
三、加强专用教室的安全防范措施
1、专用教室是学校安全保卫的又一重点部门,平时要由专人负责,严加防范。
2、使用时要严格注意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当天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离校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锁是否牢固。
3、电脑室必须安装防盗门。
4、各室设施、设备未经专管人员与学校有关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带离本室。
四、加强对校舍设施与水电系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
对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电源、门窗玻璃、室外体育器材等,平时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发生意外。
五、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做好师生常见病与应急疫情的防治
1、要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保持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
2、要做好师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减少师生常见病的发病率。
3、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紧急疫情的防治工作,确保全校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六、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1、要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对交通工具的安全检查。
2、要加强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大家杜绝与社会上闲杂人员的交往,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的敲诈勒索。
3、要禁止他人在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摊。值班教师要做好学生工作,不要到附近摊点买零食吃,以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4、体育课与活动课要注意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5、要全面禁止对学生的各种形式的体罚与变相体罚。
6、大扫除要注意操作安全。要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注意安全,不要相互推拉。不要随意攀爬高空设备和栏杆。
7、进入校门要下车推行。
七、加强对师生外出活动的管理,杜绝安全事故
1、师生外出活动要严密组织,要有专人负责。
2、有重大的或人数较多的活动,必须有学校有关领导带队。活动前要做好带队教师与学生的思想工作与组织工作。运输车辆要严格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八、加强节假日值班
1、凡逢节假日、寒暑假要保证正常的值班制度。
2、凡有基建与维修任务时,要加强对民工队伍的管理。
九、加强警民共建机制,提高师生法制观念
1、学校每学期应举行一次以上法制教育,聘请公安等司法部门有关人员来学校作法制报告,以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意识。
2、各科教师要结合各学科特点坚持德育渗透。
3、要加强与社区和学生家长的联系,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十、加强岗位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1、要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2、由于工作责任性不强,工作疏忽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且有较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3、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尤其是人员伤亡事故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